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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办公室文件 

莆院办综[2005]19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修订,现印发实行(原莆院办综[2005]14号文作废)。

                                      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互助金  管理办法  通知

院内发送:校领导,存档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5524日印发

共印65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全院师生员工发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帮助因病致困的师生员工缓解经济困难,切实解决他们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负担问题,在学校支持、资助下设立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为了进一步规范“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简称“爱心互助金”,是由全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全体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爱心互助工程。主要用于师生员工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过大需要互助互济的人员的补助。补助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并逐步完善互助金的补助办法。

第三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加与否出于自愿。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由学校拨付部分经费资助,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出资等组成。

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爱心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50元。交款时间为每年一月份。

第六条  接收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捐助,接受校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人士的赞助。

第七条  爱心互助金设立财务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运作情况由学校监审处进行监督审计,报告收支情况。

第八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调离或辞职、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补助责任自行终止。

第九条  爱心互助金全部存入银行,保证储蓄利息,规避风险。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  补助对象主要为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和参加本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爱心互助金主要用于师生员工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元)者,可以申请补助。申请补助的人员在办理补助时,需提供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历、辅助检查单、出院小结等复印件和市医保中心报销、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开支的医疗费用除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和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外,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病患程度、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数额等因素,按下列三个等级之一给予补助。

1、一等: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

2、二等: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

3、三等: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

4、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十四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因病去世的除按第十三条款实施补助外,一次性补助抚恤金5000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一人担任,成员由院工会、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医务所、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院工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爱心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

2、负责补助办法与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与修订。

3、负责爱心互助金补助的审核与审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爱心互助金还可用于社会上的救灾扶贫助残。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418日起试行。

 

  莆田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莆田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电话:0594-2692440  传真:0594-2692367 Email:ptudc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