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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文件

莆院党综[2006]19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反馈给学生工作处。

附:《莆田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00六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思想政治  队伍建设  通知

院内发送:校领导,存档

 


 

附件:

莆田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二)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三)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四)听课制:每周应对所带班级进行一节随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院、系(部)党总支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及由学生工作处召开的全校性辅导员工作通报会议,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六)报告制:学生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处理。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和方案既要符合学校工作的总体要求,又要体现各院、系班级自身的工作特点。工作计划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拟定并上报各院、系(部)党总支审定;

  (七)协调班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抓好所辖班级的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沟通学生与任课教师和院、系领导的联系,检查学生出勤情况,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

(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掌握学生心理情况,发现并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辅导或转介辅导;

(十一)辅导员要按照学校的安排进驻学生公寓,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要切实加强所辖楼幢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和安全等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力所能及地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十二)主动承担学校或本院、系安排的党团课、形势与政策课、就业指导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院、系党总支、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带班数为5-7个班,学生数为200-300人;兼职辅导员带班数为1-3个班,学生数为150人以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人事、学生工作处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2003年以后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年以上的兼职辅导员工作。

经批准,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中级职称)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享受一定级别的有关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加强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具体培训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拨给专门经费,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将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处、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对辅导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除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外,学校对考核称职的辅导员核发辅导员岗位补贴:40/班•月,一个学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莆田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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