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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07]5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大力吸引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尽快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迎接2008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委[2001]65)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对 200310月拟定的《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若干规定》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00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人才  引进  规定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7719日印发

 


 

附件:

 

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为加快引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尽快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委[2001]65)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急需的教授、博士等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专业:

新闻学、广告学、英语、日语、国际商务(英语)、计算机、测控、电子信息、工程管理、建筑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护理学、药学、音乐学等或其它相近、相关专业。

第三条  凡我校急需的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均可引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学校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面商。

第四条  引进教授(原则上50周岁以下)优惠待遇:

1、安家费:人民币10万元(分5年兑现,若在莆田购房的可一次性发放);

2、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6万 (按项目及年度计划拨款);

3、享受市政府每月津贴1000元,报批省政府每月800元生活津贴(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指导目录的,报省人事厅正式批复后发放5年),校内津贴按当年相应标准发给;

4、住房:学校提供三室二厅公房(120平方米以上)一套,服务满八年后可永久居住;

5、配偶可随调。

第五条 引进博士(原则上40周岁以下)优惠待遇:

1、安家费:人民币8万元(分5年兑现,若在莆田购房的可一次性发放);

2、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5万元(按项目及年度计划拨款);

3、享受校内副教授待遇,并享受市政府每月津贴300元,报批省政府每月800元生活津贴(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指导目录的,报省人事厅正式批复后发放5年),校内津贴按当年相应标准发给;

4、住房:学校提供过渡房二间(过渡时间二年)。

第六条  其它:

1、家属为教授加发安家费5万元,家属为博士的加发安家费4万元,家属为副教授或硕士研究生的面商;

2、紧缺专业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待遇面商(紧缺专业的目录每年审定一次,由人事处商教务处提交校党委审定)。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其他待遇按学校同级人员待遇执行。

第八条  引进人才来校报到后,必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为学校服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年限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的,应全额退还安家费和其他相应的优惠待遇款项并交纳违约金。

第九条  个别紧缺急需的专业,经学校批准同意,引进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引进人才若有其它特殊要求,可提出面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人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莆田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莆田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电话:0594-2692440  传真:0594-2692367 Email:ptudck@126.com